各位客户:
凡201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(工商)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,应当于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,通过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北京)”报送2018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;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工商所报送2018年度纸质年度报告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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